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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解读(上篇)

川能动力 0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正式施行。矿难、火灾、车祸、事故……有人说,伴随着现代文明的不断发展,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也如影随形。墨菲法则、海因里希法则等,从不同层面揭示了人类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律性认识。依法治理安全生产活动,成为世界共识和惯例。我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曾于2009年和2014年两次修正。与消防、交通等专门性安全生产法律相比,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法治保保障。

一、修改背景

原《安全生产法》修改于2014年(以下简称原安法),而现在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一些安全生产的新特点,同时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更加重视安全生产,也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而原安法已经有些不再适合安全生产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继续修改,主要因素有:

1、机构改革。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改为应急管理部,法律中相应的执法部门也应该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发布并实施,全面部署了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任务,包括安全监管监察体制的改革、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等要求,需要相应的法律支持。

3、习近平总书记重视安全生产,关爱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对安全生产做出了一系列批示指示,为了领导指示更好的贯彻实施,需要将其写入法律条文。

4、经济的发展,生产方式的转变,生产力的提高。一些新业态、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发展,以及一些新的生产组织和管理模式的变化,都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和机遇,原法律也有相应的不适应之处,需要补充修改完善。

二、重要作用

《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自《安全生产法》开始实施至今,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从最高峰2002年的约14万人,降至2020年2.71万人,下降了80.6%。重特大事故起数从最多时的2001年一年发生140起下降到2020年的16起,下降了88.6%。



三、新安法亮点内容

1、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近年来的一系列安全事故警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责任到人”。既要盯住负责人,也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法将原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十一条)

2、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新安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严格执行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这将是企业管控风险、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第四条)

3、落实“三管三必须”

党和政府一直对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新安法此次将党的领导和“一岗双责”等要求正式写入法律条文中,并明确了“三管三必须”的新格局,即“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第三条)

4、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都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

5、违法将更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新的生产安全罪名,如危险作业罪,与此相配套,新安法也多处作出规定。如危险物品、危险源、危险作业等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能构成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七条)

6、应按要求投保“安责险”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而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如不履行投保“安责险”的法律责任应受到罚款处罚。

7、全面加大违法的处罚力度

全面重罚不履职的负责人、从业人员和事故单位,按日连续处罚,甚至关闭不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处罚力度是新安全生产法的一大特点。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罚款数额可高达一亿元。(第九十五条、九十六条、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四条)

8、从只“管人”到要“管心”

此次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充分体现了新安法以人为本的原则。